當事人一般認為,離婚訴訟中子女撫養費的確定主要是由法官自由裁量的。其實不盡然,子女撫養費的最終確定雖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但并不是法官直接“說了算”。事實上,子女撫養費的判定由多方面的因素決定,比如: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當事人的現實狀況和舉證能力、法官的自由裁量等等。司法實踐中應如何正確的判定撫養費的給付,筆者以為應將裁判邏輯“三段論”的運用與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有限發揮緊密結合起來。下面筆者將具體闡述這一判定規則的內涵。
撫養費給付的法律依據
我國《》原則性規定,夫妻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當負擔撫養費。撫養費負擔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婚姻法》司法解釋(一)進一步闡明了撫養費的具體內容為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同時該司法解釋還對不能獨立生活子女的范圍進行了界定。而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3)30號意見則對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方法和給付方式作了具體規定。針對夫妻雙方不能協議而須由法院判決的情況,該意見規定一般按照不同收入標準的20%—30%來確定撫養費數額,但最高不得超過50%。同時還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涉及撫養費給付的相關事實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一般情況下,這些事實能夠通過庭審調查的程序查明,具體操作時應著重調查以下三個內容:一是被撫養子女的人數及子女的實際情況,因為被撫養人數量和實際情況的不同,最終參照標準適用的比例也不同。如果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高于20%—30%,但最高一般不得超過50%。二是撫養人的具體收入情況,被撫養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收入是多少,都需要在庭審中具體查明。對于無固定收入的,須查明撫養人當年總收入的情況或是撫養人所從事的相同行業平均收入情況。三是對特殊情況進行查明,如一次性給付全部撫養費的,需要對撫養人是否具備一次性給付的條件進行審查。對以財物折抵撫養費的,需查明一方當事人是否屬于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情況,等等。
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權
在尋找到相關法律依據并查明相關事實的前提下,利用裁判的邏輯公式自然會得出撫養費給付的大致結論。然而,撫養費給付的具體確定,還需要法官在上述結論的基礎上作出裁量。對于如何自由裁量,筆者以為,這種自由裁量只能在很小幅度范圍內行使,并應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進行裁量,如負擔一個子女撫養費的,則必須在20%-30%的比例范圍內斟酌,無論出現何種情況,都不應超出這一比例進行裁量;自由裁量要有情理可言,而不是出于法官的個人好惡,不能將自由裁量當作隨意裁量;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既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同時又要充分考慮撫養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