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血濃于水”。無論夫妻之間感情如何,婚內所生的孩子,是永遠無法改變與父母之間血緣關系的。離婚這種方式,只能解除夫妻之間的,但割斷不了父母與子女間的血緣關系。為人父母者,為未成年兒女盡,是勿庸置疑的,也是各國法律明確規定的。在一方未盡撫養義務時,必然會影響到其對孩子的歸屬。
由于種種原因,青年夫妻離婚率近年來呈現越來越高的趨勢。在愛情的結晶尚極為幼小的時候,愛情已經走到了盡頭的情況也越來越多。那么,兩周歲以內的子女是否一定要判給女方撫養呢?
離婚后,哺乳期間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間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這是因為,從未滿2周歲孩子的心理需求、生理特點來看,比較適合與母親共同生活。母親經過十月懷胎,嬰兒已經熟悉母親的心跳頻率與氣味等各方面,哺乳期間的孩子與母親共同生活比較符合孩子的心理、生理特點,增加孩子的安全感,不會因客觀環境的變化而給孩子帶來不利影響。從日常生活的護理照顧方面上母親方也會更周全一些。
哺乳期間的嬰兒隨母親撫養只是原則上的規定,不是絕對的。如父親撫養條件好,母親同意的情況下,也可由父親撫養。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另外,如果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并且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準許。
因此,從利于孩子健康發展的角度出發,孩子歸誰撫養,法院主要考慮的因素是當事人雙方哪一方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成長發育等。因此,即使孩子在兩周歲以內,也不一定絕對會判與女方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