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結婚是現實,離婚后又結婚是舊夢重拾。這話對不對且不說,痛過以后總是不想重復以前的錯誤。剛剛的劉女士就有這種擔心,離婚的時候她分得了5萬元的現金存款、5萬元的股權,還買了一些意外險和養老險,另外前夫把房子也給了她。因為孩子給前夫帶著,每個月她要付1500元的生活費。她不知道再婚以后這些財產怎么算。
記者:劉女士剛剛再婚,她又高興又擔心,離婚時她分得了5萬元現金存款、5萬元股權,前夫還把房子給了她,她裝修后把它當作了新房。另外,她還買了一些意外險和養老險。因為孩子判給前夫,她每個月要付孩子1500元的生活費。她不知道再婚以后這些財產怎么算,特別是孩子的生活費是否雙方都應該負責任呢?
部分財產難界定所有權
龐洗:如果事先沒有約定財產的歸屬,不論再婚、初婚,在婚前取得的財產還是屬于一方財產。首先就要分哪些是,我認為再婚前劉女士的財產包括5萬元存款、5萬元的股權、人身保險和房屋。
彭虹:房產、私家車實行登記制度,可以作為確權證據,股票有價證券等可依據交易記錄判斷歸屬。不過有些財產很難界定所有權,如銀行存單一直沒有變動可以通過存款時間判定權屬,但如果婚后發生轉存就難說了。還有像夫妻共同經營的企業很難判斷婚前的資產價值與婚后的變化。劉女士如果能將婚前的存款5萬元轉變為購置房產、國債等有價證券,可能會更加有效保護婚后的合法權益。
龐洗:我認為保險的所有權也有爭議,嚴格說劉女士的財產中意外險和養老險還不是實際已取得的財產。相關規定,有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財產;同時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夫妻共同財產。這樣劉女士在婚后根據意外險的保險合同而取得的保險利益屬個人財產,養老保險金卻屬共同財產。
郭揚:保險收益還應該看作共同財產。法律上規定只要不作變動所產生的保險收益由原來設定的受益人也就是劉女士享受,不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這些收益應看作共同財產。
彭虹:再婚男女往往已積累了一定的物質基礎,對于這些比較難以界定所有權的最好作婚前或擬定財產協議,有些財產必須共同使用又礙于面子不好公證,最好就保持原狀,如房產。
子女撫養費屬個人債務
記者:再婚家庭的子女問題一旦處理不當,常常會讓再婚的家庭理財出現問題。
彭虹:的確,再婚家庭的離婚率可能更高的主要原因就是家庭財務糾紛和子女問題,再婚夫妻考慮最多的實際問題是各自未成年子女將來的教育費用的支出問題。
記者:那子女的撫養費用是不是再婚后的雙方共同承擔呢?
龐洗:未必,我覺得劉女士每月需支付的子女撫養費1500元屬劉女士在婚前形成的債務。因此,劉女士的丈夫可以不負擔這筆費用。
彭虹:父母包括繼父母都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因此子女撫養費用應該由再婚后的雙方共同負擔。特別是如果繼子女和繼父母共同生活的費用,繼子女對于繼父母的財產可能還有。當然義務也應是有期限和條件的,如撫育義務是應該按父母經濟上實際收入來承擔。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這些在再婚家庭的理財中都應該考慮到。
郭揚:按照司法解釋的精神,一方的子女撫養費用應該屬于個人債務,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的收入也是拿來作為共同生活的費用,雙方講清撫養費可從共同收入中支出。另外還涉及到繼承權的問題,一般來說在被繼承人沒有作出處置的情況下,孩子和現任配偶都有對其財產的繼承權,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理所當然是歸現任配偶所有,配偶和子女對剩下的共同財產和其他個人財產都可參加繼承。
龐洗:根據繼承法規定,與繼父母之間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對繼父母才有繼承權,如果劉女士與前夫的孩子沒有和劉女士及再婚的丈夫共同生活,孩子對于劉女士再婚的丈夫的財產就沒有繼承權。
記者:那如何保證財產可直接傳給孩子,避免有些再婚配偶惡意侵占財產呢?
訂立防范風險
彭虹:在國外有婚姻信托計劃可以實現,如利用信托工具,在情況較好時把部分資金脫離出來納入信托或交由受托人專業打理。約定在確定的時間,按照月付或是年付方式把利益返還給孩子。再如通過將房產納入信托計劃,使其財產在有生之年可以免于因離婚或其他原因被分割,而且還可以詳細指明誰有權繼承房產。目前在國內這種方式還不具有現實性,但可以采取有效的法律形式,如訂立遺囑防范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