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規定:“ 不直接撫養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但是如果子女成年后有如下情況,并且父母有撫養能力的,仍然應當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一) 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二) 尚在校就讀的;
(三) 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參考法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