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適用特別規定的情形是: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對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的人,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和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1、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一年的離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一年的離婚,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注:住所地指戶口所在地
經常居住地指住所地以外的、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