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征收難,尾欠大在基層極為突出。征收難主要表現在繳納率低,不能收繳到位的鄉鎮較普遍,依法應當繳納而拒繳的農戶數逐年增多。鄉鎮每年為征收該費耗用了大量的工作時間和人力物力,然而收效甚微。巨大的欠繳額度所帶來的危害后果是直接的,現實的。它不僅制約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同時也使政府的管理權威受到動搖,基層基礎工作受到挑戰,國家的法律尊嚴受到褻瀆。
農村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不能收繳到位,與司法強制權有限介入不無關系。在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的征收上,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主體強制執行權,強制執行權為人民法院享有。因此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主體在具體工作中,對拒繳行為無可奈何,只能依靠人民法院的司法強制權作后盾。但是,由于我們的黨委、政府乃至司法機關歷來將這一問題看成“敏感性較強”的問題,是 “高壓線”,為保持農村社會的穩定,務求做到小心慎微,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司法強制權的介入。即使允許,也是有限介入,如每鄉(鎮)有選擇性地執行二、三戶。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涉及農戶的切身利益,其利害關系是明顯的,極易引發矛盾,甚至激化矛盾。把它認識為“敏感性強”的問題并無不當,因此強調要謹慎為之無可非議。但也不能片面地認為采取司法手段解決不妥、不利于農村社會的穩定。如果這樣,就必然形成沒有司法監督和保障的行政秩序,這會使負有法定義務的人無合理合法理由拒絕履行義務。
我們應當知道,執法是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嚴肅執法與社會穩定在本質上是統一的,一致的。當然,由于多種因素決定,實踐中二者之間確實存在不能回避的矛盾和沖突,究其原因主要源于公民法律意識的淡薄;源于經濟發展現狀的束縛以及執法人員素質不高;源于我們認識上的偏執,要么只看到局部的、暫時的、表面的穩定而忽略全局的、長遠的、根本的穩定,要么把嚴肅執法與社會穩定完全對立起來等等,但絕不是源于嚴肅執法本身。
因為嚴肅執法是嚴格遵循法律原則和法律精神,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實現法的目的的執法活動。嚴肅執法并不是簡單從事,諸如方法簡單粗暴、濫用強制措施、動輒拘留人、使用警械具等手段,而是要嚴格依法,追求最佳的社會效果,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經濟效果的完美結合。
在當今,“法治”無疑已代表著治國、治省、治縣、治鄉方略的主流。建立法治秩序,必然要求包括維護社會穩定在內的治理行政事務、經濟事務等一切活動都要步入法制軌道,要求執法者必須依法辦事,嚴肅執法,通過嚴肅執法來實現法律維護社會穩定,保證社會發展的宗旨和目的,最終實現依法管理。
因此,要高度重視法治的作用。我們在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的時候,切實做到了嚴肅執法,善于尋找嚴格執法與社會穩定的結合點,多做法制宣傳工作,善于審時度勢、剛柔相濟,不僅有利于促進社會穩定,而且有利于保障社會的穩定。正如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案件,只要我們牢固樹立審判工作促進社會穩定的指導思想,充分體現法律制約行政不合法行為的精神,把握好政策界限,講求辦案藝術,強化超前防范意識,注意保護義務人的權利和合法權益,依法審慎處理,對深層次地解決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征收問題,必將產生積極的作用。
對違反計劃生育子女征收社會撫養費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同時該條還賦予了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義務的相對人以司法強制權。因此人民法院受理這類案件于法有據。倘若人民法院大但審理并執行這類案件,對于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促進農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的意識,推動依法治鄉(鎮),搞好基層政權建設,穩定農村社會秩序大局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征收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加大征收力度。司法強制權是最后一道屏障,宜慎重使用,主要工作還是要由政府及其所屬職能部門完成。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實施行政管理權的過程中,務必做到依法行政,包括強化服務意識,及時、高效、妥善、有力地解決涉及農民利益的問題;規范收繳順序,收繳行為;依法核定征收額度,收費合理合法;教育引導農戶自覺履行義務等。只有對那些既有條件履行,又無合理合法理由拒絕履行者,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其履行法定義務。
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非訴訟執行案件立案執行。執行中,人民法院應當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嚴格的審查。審查范圍包括主體資格的審查,主要證據的審查,對法律依據的審查和對主要程序的審查。對主體不合格,沒有主要證據或主要證據收集程序不合法,處理程序不合法,沒有適用法律和法律適用錯誤的以及主要程序不合法的,裁定不準予執行。審查中,同時要認真對待相對人拒繳的理由和原因。具體工作中,要把握好以下幾方面:
一、行政主體提出執行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發生法律效力。并且被執行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二)行政主體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不予受理。就計劃生育社會撫育費的征收問題,應當自行政處理決定確定相對人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或計劃生育行政主體準予相對人分期履行的最后一日起180日內申請執行。
(三)行政主體應當提供被執行人是否具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以及財產所在的詳細地點、數量(數額)方面的材料。不能或難以提供財產狀況的,應當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有關線索。
二、在對案件的合法性審查中,對下列二方面的問題應予重視
(一)自由裁量權合理性問題。國務院《社會撫育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實質已賦予了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主體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于行政主體的自由裁量權是否納入司法審查,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論。我們認為應納入司法審查。
因為自由裁量權有較大的自由“空間”,在這個空間內,行政主體享有自行決定的權力。法律法規設定自由裁量權的目的,是使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原則和幅度內把握實際情況正確做出抉擇。因此自由裁量權不是任意裁量權,行政機關合理地行使這種權力可以推動行政法治的進程,保障社會的安全和各項經濟、科技文化事業的持續、協調、穩定的發展。反之,將會發生這種權力的濫用,則會給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為了切實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防止自由裁量權成為任意裁量權,對計劃生育違法行政處理案的自由裁量行為應納入司法審查。對合理的準予執行,不合理的提出整改糾錯的司法建議。
(二)處理時效問題。計劃生育社會撫育費的征收不是行政處罰,而是行政征收行為,因此不適用《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追訴時效限制。行政征收是以強制的方式向相對人征集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實物的行政行為,是一項嚴肅的行政執法活動。如果沒有一定的時效限制,行政執法人員就可能缺乏行政效能意識,任意決定處理時間,有較大的隨意性。
從提高行政效能,促使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保證執法嚴肅性角度出山發,應設定一定的追訴時效。在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可參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追訴時效審查。1、如果主管部門有條件發現而未發現的,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追訴時效;2、違法行為人以種種手段如外出躲避生育等逃避處理,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無條件發現或經過努力仍未以現的,應當從發現行為人違法時起算追訴時效。
三、人民法院執行中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一)被執行人沒有嚴重妨害執行的行為,不適用罰款、拘留、拘傳強制措施。即使有嚴重妨害行為,也要慎重適用。
(二)案件具備中止、終結執行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中止或終結執行裁定;
(三)強制執行會導致農戶生活無保障的,應當中止或終結執行;
(四)應堅持說服教育工作,嚴禁簡單粗暴,嚴禁動輒使用強制措施和警械具。防止激化矛盾,引發事端;
(五)執行中發現行政主體具有服務不到位和其他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導致農民不愿負擔義務的,及時向行政主體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整改糾錯的司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