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第六條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要有專用收據。社會撫養費收據用于證明國家收取某特定當事人繳納的社會撫養費事實的專用收據,必須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發放,其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印刷。
按照有關規定,當事人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國庫業務的金融機構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由該金融機構向繳款人出具社會撫養費收據;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當事人所在單位代收代繳的,由代收代繳的機關、單位向繳納人出具社會撫養費收據。
《辦法》第六條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要有專用收據。社會撫養費收據用于證明國家收取某特定當事人繳納的社會撫養費事實的專用收據,必須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發放,其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印刷。
按照有關規定,當事人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國庫業務的金融機構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由該金融機構向繳款人出具社會撫養費收據;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當事人所在單位代收代繳的,由代收代繳的機關、單位向繳納人出具社會撫養費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