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律規定,撫養費主要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標準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
(一)子女生活、就學、就醫的實際需要;
(二)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額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計算,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較穩定的獎金;無固定收入的,可依當年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來定;
(三)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實踐中,對于撫養費支付的方式,大致可分為:
1、在法庭庭審中,雙方認可一個數目,由另一方一次性支付給對方;
2、定期給付,按月、按季或年定期支付給對方,至孩子成年至十八周歲時止。
若離婚后一方經濟狀況發生變動,或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請求,由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來判決。
(四)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五)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