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王某某,系王某之父
案情:王某是一名剛剛被技工學校錄取的中學生,已經18歲了,但因其父母王某某與妻子鬧離婚,王某與母親一起生活,母親收入較少,只能負擔王某一半的學雜費和生活費,另一半母親要王某向其父要。父親王某某每月收入較高,每月1500元左右。王某某拒不支付此費用,無奈,王某以自己原告,以其父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父支付一半的學雜費用。
分析: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法律明確規定了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的法定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王某現在被錄取的技工學校,實際相當于中等職業教育,它是國家實行勞動者就業前或上崗前接受的一種職業教育制度,其學歷與高中應該說是相當的。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對尚在校讀書或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父母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王某某有固定的收入,應屬于有給付能力,應當有義務負擔王某的撫育費。法院最后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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