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經常遇到被扶養人生活費是采用城鎮居民標準還是農村居民標準的問題。按照通常的理解,被扶養人的生活費來源于受害人,其計付標準應與受害人的收入狀況有著直接的關系,如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的,生活費也應按城鎮居民生活費標準計賠;如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生活費則按農村居民生活費標準計賠。但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生活費按被扶養人居住地標準計算,而非按受害人居住地標準計算。
當受害人與被扶養人居住地不一致,或被扶養人居住地未經確定,或變更居住地時,被扶養人生活費依何種標準計算就擺在我們面前。采用不同的標準對當事人影響極大,關乎公平正義,有必要加以仔細研討。筆者試將近年來在審判實踐中出現的類似問題加以整理,提出粗淺意見,求教于方家。
一、受害人與被扶養人兩地分居的,應以何種標準計算生活費?
筆者認為,撫養費計算標準的適用總體上應堅持客觀為主和合理預見為輔的原則。所謂客觀,即是戶口登記狀況和生產、生活狀況與消費水平,非農業戶口的按照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支出標準計算;農業戶口則按照農村居民的標準計算,但在城鎮居住、工作滿兩年的,依城鎮標準計算。在被扶養人未辦理戶口登記的情況下,就應根據被扶養人父母的工作、生活及戶口登記狀況等因素對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支出作出合理預見,據以確定適用標準。假如父母雙方都是農村或城鎮戶口,且長期生活在農村或城鎮的,被扶養人的撫養費標準依父母戶口確定。假如父、母一方為農業戶口、一方為非農業戶口,生活在城鎮兩年以上,或者雖然不滿兩年,但有在城鎮長期居住的意愿,或者存在其他情形,使人完全有理由相信他們將在城鎮長期居住,依城鎮標準計算;否則,按農村標準計算。
二、城鎮中的“居民”發生傷害,其被扶養人應以何種標準計算生活費?
“鎮”的概念在我國現行的管理體制上使用的比較混亂,有“小城鎮”、“鄉鎮”、“集鎮”、“村鎮”、“城鎮”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鎮”是和鄉同級別的行政建制,有市轄鎮、縣轄鎮等。此外,依據《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鎮與市、直轄市一樣,同屬城市范疇。那么,《司法解釋》中的“城鎮”到底指的是什么呢。實踐中,一些“建制鎮”里的從事農業生產的居民因故致殘或死亡的,被扶養人要求以城鎮居民的標準計付生活費。筆者認為,這顯然混淆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概念。“城鎮”與“農村”的根本區別在于生活、生產方式與消費水平的不同,前者主要從事工業、服務行業,后者主要從事農業,勞動生產率的差別決定了兩者收入存在差距,從而最終決定了兩者消費水平的差異。 “農村居民”在城鎮務工兩年以上的可按“城鎮居民”享受待遇的原因就在于該“農村居民”的生產、生活方式、消費水平已經與“城鎮居民”融為一體了。據此,筆者認為,“鎮”里從事農業的居民遭受人身損害致殘或死亡的,與其共同生活的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應按農村標準計算。同樣的,居住在縣城的“農村居民”,基本無地可經營,其生產、生活方式與消費水平與市民毫無差別,應按城鎮標準計算。所以,并非所有居住在“鎮”里的居民都按城鎮標準計算生活費,只有當該“居民”為非農業戶口或雖然為農業戶口,但一直居住在縣城或市區,才可按城鎮標準計算。
三、被扶養人“惡意”變更居住地的,應如何處理?
當損害發生時,被扶養人并沒有進行戶籍登記,后為了獲得更多的賠償,將依常理應登記為農業戶口的登記為非農業戶口。為了上述目的,還有的受害人或被扶養人將農業戶口變更登記為非農業戶口。對此,或許有人會說,這是典型的違反善良俗的行為,于情于理,均應全部否定。筆者認為,處理諸如此類的問題,應持相當謹慎之態度,不能一概而論。在城市化的進程中,一些縣城為了擴大縣城規模,采取多種鼓勵措施吸引農村人口到縣城就業、居住、讀書,其中一項措施是鼓勵農民購買城鎮戶口。不少農民因生活改善、計劃生育及子女上學等原因,紛紛購買了城鎮戶口。
以筆者所在的縣城看,前幾年縣城常住人口只有14萬元左右。這幾年通過“農轉非”工作,人口驟增至18萬。依據目前的法律與政策,戶口與社會保障、教育及社員權等基本人權緊密相聯,輕易否定戶口登記所造成的后果恐怕要遠遠大于賠償本身。既然法律法規并沒有禁止或限制事故發生后相關人員不得變動戶籍,那么就應當認定其行為合法。不過,這畢竟是一種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理應為法律與道德所不能容。從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和倡導善良風俗的角度看,對上述情形可區別對待。對事故發生后落戶的未成年被扶養人,可以按照城鎮標準計付生活費;但是,對成年的被扶養人擅自變更戶口以獲利的,可以居住期限未滿兩年的規定及違反善良風俗為由,拒絕適用城鎮標準。這是因為小孩取得城鎮戶口后,將無法取得集體成員資格,但是,成年人“農轉非”后,其作為集體成員的資格及收益并不受影響。
從上可知,依據被扶養人居住地消費標準確定生活費,對于維持被扶養人的正常生活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在面臨受害人與被扶養人兩地分居、“農轉非”等問題時,其缺陷亦不容忽視,這正好印證了一句話,“公正永遠在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