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義務性。盡管所有民事權利都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權利濫用禁止、公序良俗、誠實信用等原則限制。但是,生育,作為人類世代延續的必要手段,是個體對人類和社會的義務。生育,還關系到相對方異性主體的許多權利;關系到下一代人的諸多權利;關系到婚姻家庭領域乃至國家社會的和諧與秩序;還關系一個民族的倫理道德秩序。因此,與其他民事人格權如生命健康權、姓名權、隱私權等相比較,生育權的行使,必然要承擔更多、更必須的義務。費孝通先生也認為生育是“種族綿延的保障”。
2、依賴性。生育權具有非獨立行使性,男女兩性之間形成相互依賴關系。眾所周知,生育行為是兩性結合的結果,生育權的實現依賴于男女兩性之間的合作。這也是生育權區別于其他人格權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一般人格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其實現不以權利主體以外的他方的實際作為為必備條件,其他人的不作為即是對該權利實現的合作;而生育權則不然,男性主體的生育權只有通過女方的生育行為才能得以最終實現,同樣,女性生育權的行使也離不開男方的配合,即生育權的實現以男女雙方的合意與合作為必要前提。
3、身份性。盡管規今法學界的多數學者都傾向于認定生育權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其享有并不以一定的身份關系(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前提,但不可否認的是,在現實層面上,一個社會一般認可的生育權還是以婚姻為基礎的生育權?;閮壬龣嗍且苑蚱揸P系的締結為前提條件的,即婚內生育權基于合法婚姻而存在,這種婚內生育權也是生育權的一種最常見的表現形式。另外,即使不以婚姻關系為基礎,單獨討論一個自然人具體的生育權,實質上也是先確定該自然人是男性或女性,即還是以其一定社會身份為基礎。
4、牽連性。生育權不僅僅只是個體自然需求滿足的問題,生育權還具有一定的社會牽連性,而和其他權利緊密相連。首先,生育活動一般基于女方的懷孕和分娩,而這些事項往往都會牽涉到女性的身體健康。此時,生育權的實現便與女性的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等人身權利緊密相連了。其次,女性在完成分娩之后,或者因為體形、或者因為時間和精力的有限而不能再勝任自己的工作時,女性也可能會喪失其他與其生活及工作相關的自由和權利。從生育權的性質上來看,生育權屬于絕對權與支配權。以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為標準可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生育權作為人格權是絕對權。生育權的義務主體是權利主體以外的任何人(包括配偶),這些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犯權利主體生育權的不作為義務。
一般來說,夫妻任何一方生育權的實現都需要對方的配合,這樣容易讓人產生生育權是相對權的誤解,我們認為,首先如果認為生育權是相對權,則特定的義務主體是誰呢?只能是配偶另一方那么配偶的配合行為就成為了一種義務,如果不配合,即構成對另一方生育權的侵犯,這顯然違背了生育權的本質,且由于夫妻雙方都享有生育權而造成只要雙方行使權利的意見不一致即構成雙方侵權的荒謬情況。其次,既然相對權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且如果認為生育權是相對權,那么其義務主體只能是配偶另一方,導致生育權只能對抗配偶而不能對抗配偶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這與人身權的本質不容。
事實上,夫妻雙方任何一方生育權的實現都需要對方的配合,這是由人的生理特點決定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認生育權的絕對權屬性。以民事權利的作用為標準,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而具有排他性的權利。其特點為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而不需要他人行為的介人,權利的相對人有不作為、容忍的義務,但不需作為。人格權屬于支配權,因此生育權當然是支配權;同樣,由于夫妻任何一方的生育權的實現都依賴于對方的配合,所以這也容易讓人產生生育權是請求權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