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家公司充滿性別歧視意味的內部規定再次將這一話題帶入公眾視線,讓人不禁思考,到底該如何保障女性的生育權?
有媒體報道稱,蘇州有家公司出臺了一項很奇葩的規定,明確要求女職工30歲前不能生育,如果違反規定辭職的話,還要繳納違約金。公司因此和員工對薄公堂。
從法律層面上講,此規定自然是違法的,應該予以查處。根據我國《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女職員是否生育,什么時候生育,公司方無權做出條件限制;同時,公司應遵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不僅如此,公司方還應當為懷孕女職工提供各種待遇,如產假、哺乳假等。
不過話說回來,從實際情況來看,女員工懷孕、生育,短則3、4個月,長則一年無法正常工作,的確會對公司的運轉構成影響。而且,企業要想阻撓女員工享受合法的生育權,完全可以采取更加“迂回”的辦法,以規避法律責任。比如,把懷孕女員工轉崗至工資待遇低、工作條件差的崗位逼其辭職,還美其名曰“照顧孕婦身體”;亦或是在招工的過程中,就用種種限制條件把女性排除在招聘范圍之外。由此觀之,光靠法律手段,對此類企業采取“冒頭就打”的方式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需要兼顧勞動者和企業雙方的利益訴求,制定更加完善的政策以切實保護女性的生育權。
女人生孩子,不光體現個人對家庭的責任,也是對社會的貢獻,滿足了社會穩定發展的總體需求。因而,保障女性生育權,不應只是企業的責任,應該由整個社會共同承擔。不妨通過制度設計,對因女性員工生育而付出額外成本的企業給予政策優惠或者資金補貼,減輕企業的經營壓力。唯有此,女性員工的生育權才能真正得到保護,職場上廣泛存在的性別歧視問題才有根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