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載明“孩子與男方無任何關系”,孩子歸陳玲撫養。此后李強與離婚并帶著一個孩子的劉艷(化名)再婚。再婚后,李強準備與劉艷再生育子女,但計生部門認為其與前妻陳玲已育有一子,不符合與再生育條件,未予批準。
無奈之下,李強將前妻的非婚生子訴至五蓮縣法院,請求確認其與這個孩子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日前,五蓮縣法院判決確認李強與孩子不存在親子關系,判定李強可以與劉艷再生育子女。
親子關系如何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本案中,雖然孩子系原告的前任妻子所生,但法院對孩子母親所做的筆錄及原告提交的離婚協議書,可以證明原告與孩子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法官介紹,為了取得跟第二任妻子的生育權利,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前妻承認孩子不是與原告所生,且明確拒絕做親子鑒定,因此法院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