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閔行法院對此案進行宣判,認為這對夫妻雙方均應慎重考慮是否生育二胎,不應讓對該問題的不同看法影響夫妻感情與家庭和睦,最終未準予雙方離婚。
截至目前,上海已經累計批準超過1730對單獨夫妻生育兩孩。
妻照顧女兒無力生二胎
顧某與王某2002年相識相知并在2003年登記結婚,一年后,女兒小顧出生。之后,小顧讀小學。因為學校離女方娘家近,為了上學方便,小顧常住外婆家,王某幫忙照顧。
2013年初,顧某提出想要二胎,稱家里老人也有這個想法,王某口頭答應,但為了照顧小顧學習,王某依然常常住在娘家,二胎之事越拖越久。為此雙方冷戰吵鬧產生嫌隙,小顧學習也受到影響。
2014年3月10日,在單獨兩孩新政施行十日后,顧某一紙訴狀將王某告上法庭。
顧某認為兩孩新政鼓勵生養二胎,己方夫妻完全符合單獨兩孩的條件,男方和男方父母都希望生育二胎,但妻子王某卻出爾反爾,不尊重老人,雙方多次商量均無結果,現在已經無法溝通,長期的分居也使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所以要求與王某離婚,女兒小顧由自己撫養。
在法院組織的多次調解談話中,妻子王某有一肚子苦水。從女兒上學起,自己為了照顧女兒傾盡全力,為方便女兒衣食住行,自己常常住在娘家,是因為照顧孩子沒有精力再養二胎了,絕對沒有不尊重顧某父母的意思,辜負了顧某的期盼自己也感到抱歉,但一切也是為了孩子,孩子同樣也需要父愛。
家庭和睦與二胎的平衡
依據法律規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作為法院是否準許離婚的唯一標準。
本案中,原告顧某與被告王某因是否生育二胎問題未能形成一致意見,為此爭執不斷并導致分居,原告顧某提出解除婚姻關系。法院認為,雙方既然經過一定時間的了解選擇登記結婚,就應以負責任的態度處理婚姻、家庭等關系。矛盾出現時,雙方應檢視并改正自身的不足,并對對方存有包容之心,積極化解矛盾、維護家庭完整。
表面上,顧某夫妻雙方之間出現矛盾,但顧某希望生育二胎實質是為家庭親近和睦,王某不希望生育二胎是為家中孩子能夠健康成長。雙方本質無異,都是對家庭美好生活的向往,矛盾系由于雙方性格和生活習慣的差異,在所難免。
上海市閔行區法院認為,雙方應慎重考慮是否生育二胎,不應讓對該問題的不同看法影響夫妻感情,雙方更應考慮十多年的感情基礎以及女兒的健康成長對于完整家庭的需要。
根據現有情況,原告顧某要求與被告王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顧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尊重妻子生育權
該案事實上涉及男性生育權的問題。法律界就曾討論過該問題,但最終認為生育問題應當充分尊重女性意愿。2011年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明確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簡單地說,夫妻雙方均有生育權,夫妻一方拒絕生育或者妻子擅自中止妊娠雖對另一方的生育權有所侵害,但也是正常行使自己生育權的行為,因此,以此要求損害賠償沒有法律基礎。另外,若夫妻因為生育問題產生糾紛,是否判決離婚,仍然要以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判斷標準,不能僅以侵犯生育權為由判決離婚。
從生理特點上來看,懷孕生子女方天然要付出更多并承受更大的風險。這種風險不僅僅是身體上的,比如妊娠反應大、宮外孕、難產等等,還有精神上的。因此,在國際上,女性生育權優先也是多數國家立法比較普遍的做法,比如英國、加拿大都有相關立法。英國甚至有專門的《墮胎法》,其中就明確了丈夫不擁有被咨詢權,也就是說妻子如果選擇墮胎,可以不咨詢丈夫,更別提需要得到對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