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黃先生與郭女士經人介紹戀愛,同年5月,二人登記結婚。婚后不久,郭女士便有了身孕。黃先生喜出望外,要求郭女士把小孩生下來。但因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為性格不合經常發生糾紛。
2012年8月的一天,二人又因瑣事發生爭吵,郭女士一氣之下回到娘家,并在某診所悄悄將胎兒打掉。2012年11月,黃先生向法院起訴,請求與郭女士離婚,黃先生稱郭女士私自將腹中胎兒打掉,侵犯其生育權,要求郭女士賠償其精神撫慰金5萬元。
法院經審理,依法準許原告黃先生的離婚請求。同時法院認為,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作為男性公民,其生育權的實現,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對于其要求的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析案:《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中,郭女士自行終止妊娠,黃先生要求離婚的同時還以郭女士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要求賠償,與其他類似案例一樣,法院依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認定女方沒有侵害男方的生育權,駁回男方要求賠償的請求。
2011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對此問題進一步做了規定,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因此,妻子單方決定墮胎,丈夫以生育權受到侵害為由主張賠償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