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先生:我與妻子婚后幾年未生育子女,經過權威醫院的鑒定證明自己有生育能力,就要求妻子進行檢查,結果妻子告訴我自己不愿意生孩子,想成為“丁克家庭”,所以婚后悄悄采取避孕措施。我只能想辦法慢慢做妻子的工作。不久以后,妻子意外懷孕,在未得到我同意的情況下,自己到醫院做了終止妊娠手術,我能否以此為由起訴離婚?
高律師:生育權應是夫妻雙方就生育問題達成一致的行為,男女雙方均有生育權,但生育權首先是一種選擇權,既可以生也可以不生,不能強求。生育權屬于人身自由權的范疇,作為丈夫無權強迫妻子為其生育。但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解釋(三)》規定,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