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民法通則》、《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收養法》、《母嬰保健法》、《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對公民享有的生育權利都作了具體規定。特別是有關國家和公民生育權利益發生沖突方面,對公民享有的多項計劃生育權利作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為計劃生育人權提供了較為全面的法律保護。
生育權和行政法規中的公民計劃生育權利主要有:
(1)依法生育權;
(2)不生育權;
(3)獲得避孕和節育服務權;
(4)生命健康權;
(5)人身安全保障權;
(6)人格尊嚴權;
(7)孕產期和哺乳期不離婚權;
(8)孕產期和哺乳期不被解雇權;
(9)產期休假權;
(10)勞動時間哺乳權;
(11)孕產期和哺乳期受特殊勞動保護權;
(12)孕產期和哺乳期享有醫療保健權;
(13)享受生育社會保險待遇權,等等。
司法救濟
第三者侵害生育權,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請求法院或有關單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訴請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同時,對于第三者導致的嚴重侵害生育權的行為,例如因此而引起的自殺、兇殺事件,還可適用《民法通則》第134條第3款規定的民事制裁。
正如有的學者所主張:“侵害生育權的行為,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對其進行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非法所得,罰款或拘留,是可行的”。生育權一方面要對私生男女雙方有一定的制裁(預防非婚生或避免單親撫養),比如說以計劃外生育罰款(堅持婚內生育制)處罰婚前同居生育,或以損害賠償處罰通奸姘居生育者。這種通奸生育不僅侵害了夫妻名譽權、夫妻共同生育權,而且侵害了夫妻計劃生育權。四川省曾發生與他人通奸超生處罰本夫的事情。還有因妻子與他人通奸生育而合法夫妻不能合法生育,只有”超生”(事實上并未超生)的事情。因而,對此認為公民可以依據相關法律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