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子和劉剛經人介紹訂了婚,相處一年后,兩人結婚,婚后兩人外出打工。由于兩人在不同的工廠上班,每天早出晚歸,兩人在一起的時間很少,溝通交流也就很少,感情隨之也就淡化了,矛盾逐漸增多。之前,兩人一直沒有生育,雙方老人一直催促,兩人也希望有個孩子能緩解一下雙方的關系。2010年年底,葉子懷孕了,然而劉剛對葉子的態度并沒有轉變,甚至酒后常對葉子拳打腳踢。葉子傷心之余決定和劉剛離婚,于是去醫院做了人工流產手術。
劉剛知曉后,認為妻子擅自流產侵害了自己的生育權,于是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葉子賠付自己精神損失費,而葉子卻認為流產是因為自己和劉剛長期的感情不和,使其對劉剛喪失信心之下的無奈之舉。那么,葉子擅自流產是否侵害劉剛的生育權?
【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16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51條第一款,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結合本案例,劉剛和葉子都同樣享有生育權,但由于夫妻雙方長期感情不和,妻子葉子對丈夫劉剛喪失信心,已不愿意再與其共同生活,雙方就生還是不生產生不同意見時,理應更多地保護弱勢方女性的人身權益。因此葉子擅自流產實際上是行使自己的生育權,丈夫劉剛不得違反她的意愿主張權利。(文中人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