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保證夫妻離異后非直接撫養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不僅可以滿足非直接撫養方對子女的關心、撫養和教育的情感需要,而且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對子女進行撫養教育,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撫養方的溝通和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彌合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之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行使探望權,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隔代有探望權嗎?
根據《婚姻法》第38條的規定,行使探望權的主體,僅僅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也就是說,法律并未賦予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這樣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探望受阻的時候,既不能直接起訴請求行使探望權,也無權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結合我國的現實狀況,很多孩子都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幫助帶大的,老人在撫養孩子方面付出很多心血,也與孩子之間培養了很深的感情。而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探視符合中華民族傳統倫理和親情的需求,特別是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多年,很多家庭都是幾代單傳,孫子女、外孫子女可能成為幾個家庭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的血脈延續,對孩子可能寄予更大的期望和精神寄托。因此,簡單地剝奪老人的探視權,對老人和孩子的感情都是不利的。這也是目前探望權行使中受到諸多非議的地方。
目前,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能通過自己子女探望權的行使,來間接實現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探視。
二、探視權如何行使?
《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于探望權的行使以保護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前提,因此探望權的行使方式以不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學習為原則。同時,還要考慮盡量減少對離異雙方各自重新組建的新家庭的影響。
司法實踐中,若雙方當事人對于探望權的行使方式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一般會判決每月一至二次,在周末的時間,探望權人自行到另一方住處或是小孩所在學校將孩子接回,星期日下午將孩子送回另一方住處。
三、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中止非直接撫養方的探視權?
中止探望權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主張中止非直接撫養方的探視權:
1.權利人多次采取非協議或法院判決的時間和方式濫用探視權,對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學習造成嚴重影響的;
2.權利人在行使探視權時,打罵、虐待子女,給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學習造成嚴重影響的;
3.患有嚴重危害子女健康的傳染性疾病的;
4.在探望過程中對子女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5.有吸毒、賭博等不良生活方式的;
6.慫恿子女犯罪的;
7.有借機藏匿子女企圖或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