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離婚協議的約定或者法院的判決。
雙方協商好吧,只有雙方愿意,法律就支持。只要有利于孩子才成長,建議雙方協商支持,一切為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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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般人來說,相約見面只要大家都有空就行,但對離異夫妻中沒有撫養權的一方來說卻不一樣。想見孩子,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一旦意見不合就會引發矛盾,甚至鬧上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為何時見兒子鬧上法庭
王晨與劉茵曾是一對相愛的夫婦,2009年他們的孩子曉曉出生了。然而,好景不長,去年年初,王晨和劉茵因為各種矛盾分道揚鑣,兩人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曉曉的撫養權歸劉茵,王晨隨時有探視權。同時協議里也寫明,曉曉不得與王晨過夜居住。
王晨擁有外國國籍,常常因為工作往返上海與國外兩地。王晨當時與劉茵約定擁有隨時探望兒子的權利,當然就是想常常見到兒子,但是實際操作中,王晨和劉茵對探視的時間一直無法協調。思念兒子的王晨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曉曉在寒暑假時到國外與他一起生活,而當他在上海的時候,曉曉每周1—2次與他居住過夜。
法院審理時,王晨還提交了曉曉的就醫記錄和近期照片。王晨向法官表示,曉曉患有疾病,而且情況比較嚴重,他有必要將曉曉帶到國外并接受治療。此外,王晨還提交了相關收入證明和在上海的房產證,證明自己具有照顧曉曉的經濟實力和在上海時接曉曉回家過夜居住的住房條件。
對于王晨提交的證據真實性,劉茵都沒有異議,但是劉茵也提交了相關的照片和證據證明,曉曉一直在上海的醫院接受治療,目前病情已經得到了控制,王晨完全沒有必要將孩子接到國外去。
一審準許父親帶子過夜
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對王晨要求探望曉曉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是王晨要求寒暑假帶曉曉回國外探望,考慮到曉曉年齡尚小,一直跟隨母親在上海生活、學習,而國外的氣候、飲食、生活習慣等與國內差異較大,由王晨在寒暑假大段時間內單獨將孩子帶到國外探望不太妥當。
對于王晨提出的帶曉曉出國治病的理由,考慮到曉曉目前一直在上海治療,該類型疾病需要較長的治療階段,且從劉茵提供的照片來看,曉曉的疾病確有好轉,治療效果也較明顯,從治療的連續性角度出發,對于王晨要求寒暑假將曉曉帶出國探望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王晨要求在國內每周一次探望曉曉的請求,因劉茵對探望頻率予以認可,法院也予以準許。對于具體探望時間和方式,王晨要求必須帶曉曉離開居住地單獨探望并回家過夜,法院認為該探望方式可以更好地使王晨與曉曉進行思想上的溝通和交流,使曉曉獲得平時單親撫養下所缺少的父愛,促進曉曉身心的健康發展,法院對此應予準許。
劉茵稱擔心王晨將曉曉帶回家過夜探望有可能會離境出國,不再送回,因劉茵對該主張沒有舉證,法院不予采信。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王晨可于每周五晚上7時至周六中午12時探望曉曉,由王晨負責到劉茵處接送曉曉,劉茵有協助王晨探望曉曉的義務。駁回王晨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改判支持母親訴請
然而,一審判決后,王晨和劉茵都不服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一中院立案受理后,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審理。
王晨上訴稱,隨時探視在現實生活中很難實現,自己去劉茵處又不受歡迎,也不能在劉茵處進餐,不能與孩子有深入的交流。所以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探視孩子從周五晚上7時至周六晚上7時。
劉茵也上訴稱,當初雙方協議離婚時說好不讓孩子在王晨處過夜。而且劉茵擔心王晨會把孩子帶去國外,她怕自己永遠見不到孩子。劉茵表示希望孩子的生活環境保持穩定,因此上訴請求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執行探視,不同意孩子過夜。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由于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明確曉曉隨劉茵共同生活,王晨可以隨時探望,但不得過夜,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雙方理應恪守。
離婚后,曉曉一直隨劉茵共同生活,劉茵對曉曉盡到了一個母親的責任,同時劉茵也配合王晨來家中探望曉曉,彼此間也沒有發生重大矛盾,所以原審法院判決王晨可以從周五晚上7時至周六中午12時探望曉曉屬于欠妥。
一中院認為上訴人王晨以原審法院對探視權判決不公為由,要求改判探望兒子的時間從周五晚上7時至周六晚上7時的上訴請求,理由不足,法院難予支持。
另一上訴人劉茵也以原審法院對探視權判決不公為由,不同意孩子在王晨處過夜,法院認為,劉茵的辯稱意見理由更為充分,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因此予以支持。
一中院由此判決,撤銷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書,王晨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于每周六上午9時至下午17時去劉茵處探望曉曉,劉茵有協助王晨探望曉曉的義務。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