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望權侵權行為表現
婚姻法規定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權,同時也規定了另一方的協助義務。有協助義務的一方拒不協助探望權人探望子女的,實際上是對探望權的侵犯,這種行為的主要表現是:
(1)阻礙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進行探望,即以作為方式侵害探望權;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對方要進行探望時不履行相應的協助義務,即以不作為方式侵害探望權。這種行為往往出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其目的在于阻礙另一方探望權的正常行使,使其探望子女的正當要求得不到實現。
上述行為給探望權人帶來時間、金錢上的損失,并往往給其帶來精神上的傷害。因此,侵害探望權的協助義務人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2、其他人侵犯探望權
除了有協助義務的人的行為外,其他人的行為也可能侵害探望權人的探望權,如被探望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親屬故意阻撓探望權人探望子女,為其探望設置種種障礙等。因而,侵害探望權的侵權行為的主體應不限于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侵犯人身權各種形式的民事責任,在探望權侵權中,權利人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這里重點談一下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的方式。
3、探望權侵權責任
(1)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應適用于損失確實存在的情形,該損失包括:
A、財產損失,如因探望子女的目的未能實現而支出的交通、食宿等費用。
B、間接損失,如因未能探望子女而造成的誤工損失。
C、精神損失,因未能探望子女而造成的精神損害。
注意:其金額不宜過高,其數額可以按照未能行使探望權的一方當事人在該段時間內的收入的一定比例確認,以達到懲戒目的。賠償損失的主要方式是給付金錢,該方式簡便易行,便于執行。
D、對賠償數額的約定是否有效。對于當事人離婚時約定了探望權的行使方式以及約定如一方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應支付其相應數額的賠償的,在發生糾紛時是否可以依其約定處理?
有人認為,該約定中賠償屬于違約金,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應認定其有效,并按該約定處理。
我們認為,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并以約定優先,是尊重當事人意思的體現,但這種約定只是就特定的身份事項進行約定,并不是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因而不能按照合同法的原則處理。如果一方當事人在行使探望權時的行為不符合約定,另一方不能按照約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而只能要求另一方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在確定賠償標準時,當事人約定的數額可以作為參考。
(2)賠禮道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3)責任承擔
在探望權糾紛中存在判決容易執行難的問題,例如原告在南方居住,被告和孩子在北方居住,為探望子女,原告不遠千里從南方到北方探望子女,卻因被告的百般阻撓而難以見到子女。被告的行為既是侵權行為,也是拒不履行有關裁判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有關裁判,從而使原告的探望權得到實現。
直接撫養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拒不履行有關探望權的生效判決或調解書,另一方申請強制執行的,
A、人民法院應對不履行義務的一方進行教育,責令其履行義務。經責令后仍不履行義務的,可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B、另一方也可以起訴請求變更撫養關系。
C、對于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應做好申請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顧慮后再執行。禁止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