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探望權,在國外通稱為探視權,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可以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子女,或將子女短暫接回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若離婚后,前妻拒絕前夫探望孩子,怎么辦?
一、離婚后,前妻拒絕前夫探望孩子,違法嗎?
夫妻離婚后,孩子由母親直接撫養,父親可以由雙方的約定和法院判決的規定去探望孩子。對孩子進行關心和教育以及在生活上照顧。離婚后,前妻拒絕前夫探望孩子,違法嗎?不僅不讓探望,連孩子的去向都不知,在這種情況下,前妻負法律責任嗎?關于探望權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后,前妻拒絕前夫探望孩子,經協商無效后,父親可以起訴至法院。
二、探望權的特征
(一)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探望權是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義務。
(三)探望權的產生是離婚后
(四)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于孩子的健康。
三、離婚后,前妻拒絕前夫探望孩子,怎么辦?
父母離婚,孩子是最大的受害者,無論孩子歸屬于父親還是母親,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權利和義務探望孩子,對孩子進行關心和照顧。離婚后,前妻拒絕前夫探望孩子,怎么辦?根據上文,前妻是沒有權利拒絕父親探望孩子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是對離婚后父親或目前探望孩子的規定。依據探望權的特征,只要父親或母親探望孩子,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害處,是沒有權利阻止探望的。綜上情況,夫妻離婚,前妻拒絕父親探望孩子,于情于理都是不對的。
四、離婚后,前妻拒絕前夫探望孩子,可向法院起訴
夫妻離婚,前妻把孩子藏起來,前妻拒絕父親探望孩子。這種做法是不對的。父親可以進行探望權的行使。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后,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 離婚時協議。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間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根據約定行使探望權。如果未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后,前妻把孩子藏起來,拒絕父親探望孩子,父親可就撫養權探望單獨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五、離婚后,前妻拒絕前夫探望孩子,怎樣起草探望權起訴書
要求實施探望權起訴書范文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漢族,北京市,××公司職工,住北京市海淀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漢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陽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訴訟請求:
準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兒周小×兩次,具體方式為每月第二及第四個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學校將周小×接回原告住處,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輪流撫養。
事實與理由:
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當初商定婚生女兒周小×由被告撫養。但對于原告的探望權未作約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時,均被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故意造成各種阻礙,嚴重影響原告與周小×的父女親情。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此致
××法院
具狀人:周××
×年×月×日
離婚后,前妻拒絕前夫探望孩子,怎么辦?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