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δ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痘橐龇ā返谌藯l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概念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δ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望權的特征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后 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敝苯訐狃B子女的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望權是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后。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系,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后,由于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我國《婚姻法》規定那個:“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碧酵麢鄬嶋H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探望權的行使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后,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 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致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û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p>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采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ô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λ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探望權的中止與恢復從前面的論述中可知,協助有探望權的一方實現探望權是直接撫養子女方的義務。直接扶養方不能禁止、阻礙其接觸子女,以犧牲子女的需要為代價懲罰對方。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才可請求法院中止其探 望權。對中止探望的條件《婚姻法》(修正案)第38條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敝兄沟氖掠上Ш螅瑧敾謴吞酵臋嗬Υ俗罡呷嗣穹ㄔ涸?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更加具體規定為:“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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