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兒媳:公婆可探望孫女嗎?
家住光華東街的錢女士因前公婆私自去學校探望孫女一事,雙方發生爭執。錢女士表示,既然她已經離婚了,公公婆婆就不應該再去探望她的孩子,打擾她本已平靜的生活。據錢女士稱,2003年,她和前夫協議離婚,時已7歲的女兒小玲跟隨媽媽一起生活。然而離婚后,公公婆婆卻隔三差五地去學校探望小玲,使得小玲對爺爺奶奶的感情有增無減,這使得錢女士感到很不安,但又不好意思加以阻止。去年8月份,經人介紹,錢女士與一位比她大五歲的離婚男士結婚。為了不讓現任丈夫多想,錢女士決定盡量少和前任丈夫的家人打交道,連丈夫給孩子的撫養費也不要了,并請求公公婆婆以后不要去看望小玲,以免給她造成不必要的家庭矛盾。但是公公婆婆仍然堅持去看望小玲,甚至不經過她的允許,把小玲擅自接回家里。昨天傍晚,錢女士下班后去接女兒,再次看見公公婆婆去探望小玲,不禁有些惱火,于是雙方便爭吵了起來。
對此,律師稱:父母離婚后,子女由離婚一方撫養期間,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權?探望權如何行使?法律上并無明確規定,但是無論從倫理上還是法律上,祖父母對孫女均享有探望權,但是要注意探望的方式和時間,如果影響了對方的新家庭關系,就屬于侵犯他人的監護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