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春利
被告:曾小波
訴訟請求:離婚后子女探視權
開庭時間:2006年11月16日9∶00
審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媽媽:
我以(已)經十歲半了,其實有些事我早知道了,可沒勇氣說出來。算了,不繞圈了,直說吧!扶(撫)養費,我知道這對你打jī(擊)很大,那也沒辦法,你欠我多少年的扶(撫)養費你是知道的。你要接我必須先給我7年的扶(撫)養費,每月500元,每年6000元,7年42000元,我知道這數目很寵(龐)大。你可能會接受不了,如果真接受不了的話可以給5年的扶(撫)養費,是30000元。如果少于這個數目就不要做白日夢了,更不要打亂我的生活。這件事我本應該更早知道,更早說的,星期五你不要來了,如果來的話也必須給齊扶(撫)養費,否責(則)連碰都別想碰我。我知道你會傷心、失望。等我的第二封信吧!
你可以星期日來看我,姥姥、姥爺也可以來,他們還不zhi(至)于走不了路吧!姥姥、姥爺可不是你的借口了,你還有什么意見,可以打關(官)司呀!
祝:身體發燒、萬事失望、一帆風順、半路失蹤、笑口常開、笑死活該
2004年11月9日
這是本案原被告的女兒寫給原告的一封信,當原告在庭審中聲淚俱下地讀完這封信時,旁聽的記者們目瞪口呆,誰都不敢相信,10歲半的小女孩會送給親生媽媽這樣的“祝福”。
原告劉春利系某公司白領,1999年與被告曾小波協議離婚,女兒由被告撫養。因原告幾次探望女兒被被告阻止,遂將其告上法庭。
2006年11月16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被告:女兒不想見她
審判長:(敲擊法槌)現在開庭。今天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劉春利訴被告曾小波離婚后子女探視權糾紛一案。經審查,原告劉春利、被告曾小波出庭資格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本案由本院法官陳秀清任審判長依法獨任審理,書記員周惠蘭擔任法庭記錄。
隨后,法官詢問了原被告雙方是否申請回避,并交代了訴訟權利和義務。
審判長:下面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重點是雙方爭議的事實,當事人對各自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主張的,應說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陳述起訴的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
原告:我與被告離婚協議中寫明,“女方有隨時看孩子的權利”,但自離婚后,被告并未如實履行協議,再三剝奪了我的法定探視權利。我自1999年7月5日與被告離婚至現在,被告以各種“如果女兒經常與我見面不利于其教育”的非正當理由,想方設法阻擋母女相見。不許打電話、不能通信、不讓見面,甚至恐嚇女兒,還在女兒面前詆毀我,以達到女兒與我疏遠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