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案件具有的特點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執行標的模糊。就執行標的,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4條規定:強制執行的標的應當是財物或者行為。因此,就一般民事執行案件而言,其執行標的便是指執行根據所確定的債務人應給付的一定財產或者應完成的行為,由于執行標的相對明確,法院在執行時容易操作。而探望權案件的執行內容是探望權及其行使方式,其執行標的比較抽象、模糊,不利于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是具有持續性和反復性的特點。就探望權案件而言,在子女未成年前,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要長期行使探望權。一般情況下,每隔一段時間便要探望一下子女,如果對方不配合,便要進入執行程序。即使這一次順利執行到位,在接下來的過程中如果對方當事人仍不配合,便要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此,當事人行使探望權的長期性,決定了該類案件執行的持續性與反復性的特點。
三是執行后果與當事人繼續行使探望權密切相關。在就探望權案件強制執行后,即使協助方履行了相應的協助義務,甚至動用強制措施促使其履行了協助義務,從而使申請方的探望得以實現。但由于協助方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如果因強制執行方式、程度不當給協助方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其內心必然會產生一定的抵觸情緒,甚至會因此而灌輸給其直接撫養的子女,這必然會給另一方繼續行使探望權帶來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