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行使的意義
探視權的行使可以保證夫妻離異后非直接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于彌合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之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探視權不僅可以滿足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對子女進行撫養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撫養方的溝通與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規定探視權有利于保護子女受關愛的權利。
法律規定的探視權強制執行的效力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法律通過這條規定,賦予探視權可被強制執行的效力。
對探視權強制執行的反對意見:
有人認為,對子女探視權判決或裁定的強制執行并不利于被探視子女的身心健康。依新《婚姻法》第38條規定,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視行為的根本標準。那么,父或母探視子女一旦被強制執行,則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因為如果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在執行法官、法警的陪同下探視子女,或違反判決或裁定規定的方式、時間和地點探視子女而受到處罰,都無異于離婚夫妻的一方借助于法院向另一方示威,本質上屬于夫妻感情破裂在子女探視上的延伸和繼續,無論如何都會給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傷害。因此,對探視權強制執行方式要適當,司法拘留措施應當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