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由于人口的流動性增大,以及人們對婚姻態度更加開放包容,越來越多的夫妻在情感破裂后選擇離婚。在不少離婚案件中,往往還伴隨著一份寫滿“權利義務”的離婚協議,子女的命運也被這張協議緊密牽連。“你們不要我了嗎?”在法庭上稚嫩的聲音道出了孩子的擔心,也拷問著父母的心:這紙協議真的能隔斷血濃于水的親情?
探視權
不能約定排除和私自放棄
案例:
見到王女士的時候,這個略顯緊張的農村婦女正在假日陪著女兒童童放風箏。談起那場失敗的婚姻和那份荒唐的“探視權買賣協議”,王女士滿是悔意。
王女士與張某是懷柔某村居民。倆人于2010年3月結婚。婚后張某去浙江經商,王女士在家中操持家務。2012年4月,他們的女兒童童出生并由王女士與張某父母共同撫養。此后,張某生意越做越大,雙方的分歧也日漸增多,最后發展到雙方家族多次在村內發生爭吵的地步。最終,2014年4月雙方以性格不合為由協議離婚。
離婚時,雙方對于子女撫養和財產分配作出約定:雙方婚后在縣城所購置一套房屋歸王女士所有。張某一次性給付王女士30萬元。孩子由張某父母撫養,以后與女方再無任何關系。
然而,當平日悉心照料的女兒突然從自己的生活中消失且不得相見時,王女士才發現所有的金錢也無法彌補親情的缺失。思女心切的王女士一紙訴狀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該合同,確認自己的探視權。
點評:
本案裁判的關鍵是探視權是否可以約定排除。一般來說,自然人對于自身權利有自由處分的權利,對于自愿放棄個人權利的行為,法律不會輕易加以干涉。但對于探視權這種具有人身屬性的權利來說,一方輕易地放棄自身權利必然會對事件的“第三方”產生重要影響。本案中的“第三方”就是無辜的童童。所以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雙方協議中看似王女士放棄了自己的權利,其實卻變相地剝奪放棄了自己子女的權利。
從實體法上來看,這種權利的放棄也不能被法律所允許。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本條屬于法定強制性條款,既不能約定排除,也不能私自放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不少婚姻當事人利用其在家庭中的優勢地位,剝奪、限制另一方的探視權利,制定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矛盾的條款。這種做法應屬無效行為。
監護權
利于孩子成長可以約定轉移
案例:
法官再次看到董某的時候,這個在法庭上哭哭啼啼的小女孩已經明顯成熟了不少。董某表示,自己不憎恨父親,但自己在舅舅家過得很開心,希望遠在山東的父親不要擔心。董某的經歷,要從十多年前的一場婚姻開始說起:
家住懷柔的朱某在2000年時認識了從山東來京打工的董某化。雙方于2001年登記結婚,并育有一女董某。婚后,性格上的不合導致雙方之間爭吵不斷。2008年,在深思熟慮后,雙方協議離婚。
根據協議約定,7歲的董某隨母親朱某生活,由母親朱某負責董某的日常起居。離婚后,董某化回山東老家靠做零工生活,而朱某將女兒放在哥哥朱某磊處寄養。董某與朱某磊夫婦相處十分融洽,朱某磊甚至出錢將董某送入當地最好的學校讀書,而懂事可愛的董某也給朱某磊家庭帶來了無數的歡笑。
半年后,朱某與黃某再婚。婚后,朱某雖然將董某接回家中撫養,但是朱某磊夫婦基本上隔天就會帶著東西前來看望董某。2013年10月5日,朱某在單位工作時因公去世。聞訊而來的董某化與黃某、朱某磊簽訂三方協議,約定由孩子的舅舅朱某磊作為監護人撫養董某,照顧其生活。后來,朱某磊得到了朱某單位給予的撫恤金和同事募捐獲得的捐款共計22萬元。此時,董某化又以簽訂協議無效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收回對其女董某的監護權。
經審理,法院駁回了董某化的訴訟請求。
點評:
依據我國法律,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不能放棄和剝奪。為了防范某些無良父母不愿意撫養子女而將監護責任非法轉移,《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只有在父母去世或者喪失監護能力的情況下,其他特定人群才可以擔任監護人。本案中的董某化正是以此為依據希望要回女兒的監護權。實際上,在父母一方健在的情況下,由父母一方撫養既符合社會傳統觀念,也是現階段司法判決中的主流。
但本案的情況卻有些特殊。法官調查后發現,董某與舅舅朱某磊一家感情十分深厚。而董某父親遠走山東,對董某親情照顧缺失,父女倆溝通交流不多,雙方間的感情也十分淡薄。在法庭上甚至出現了董某堅決不愿與父親交流的情況。另外,法官通過當地派出所了解到,董某化在當地以打零工為生,工作時間和地點都不固定,多數時間居無定所,家中還有病重的母親需要照看。
從現實情況來看,如果董某化將董某帶到山東,難以保障孩子未來成長的基本條件。從理性上來說,孩子交給舅舅朱某磊代為監護照看,明顯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
在監護權行使過程中,要受到“有利于被監護人生活成長”這一立法原則的制約。本案中對比董某化和朱某磊的監護條件和意愿后可以發現,舅舅朱某磊對董某發展更有益,更符合“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的裁判主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五條規定: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由此可見,法律認可了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由誰實施監護的行為。在有利于未成年人生活成長的前提下,有條件的監護人可以在法律范圍內,將監護行為進行委托、轉移。
在自身意思真實全面表達、更有益于未成年子女生活成長的條件下,法官最終認可了三方之間關于監護權轉移的約定。拿到判決后,朱某磊也明確表示,自己不會也無法否定董某和董某化之間的血肉聯系。作為親生父親,董某化可以隨時過來看望董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