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先生:我與妻子于2007年結婚,現有一女,剛滿8個月。我們感情不好,經常吵鬧,幾乎不能共處一室。我準備到法院起訴離婚,請問法院會受理嗎?
律師:你現在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將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裁定駁回你的起訴。《婚姻法》第34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李先生:我花60萬買了陳某位于鼓樓的房子。簽合同當天,我就付清了房款,隨后辦理了過戶手續。在買賣合同的補充條款中,雙方約定:陳某承諾在交接后30日內向公安機關辦理完結原有戶口遷出手續,合同還約定,任何一方未按約履行合同條款則構成違約,如果陳某違約,則按我已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三的比例計算違約金,現我和陳某辦理了房屋交接手續,但陳某戶口至今未遷出,我該怎么辦?
律師:陳某未將戶口遷出,已構成違約,你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陳某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及時遷出戶口,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近期各地的法院已公布了幾起此類案件購房者勝訴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