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前妻離婚后,協議孩子歸我撫養,每周六前妻有探視孩子的權利。但我發現,每周孩子從其母親回來后,都對我有抵觸情緒,也漸漸不聽我的話,經常與我頂嘴吵架。我感覺前妻的探視直接影響了我們父子之間的關系,沒有一個和諧的氛圍,對孩子的生活、學習都非常不利,我能否起訴前妻取消她對孩子的探視權?
允衡律所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該條規定明確了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而且該條還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確實發現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事由的,可以申請法院中止對方的探望權。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規定, “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依法確定了探視權的可訴性。
探視權是一種權利,也更加是一種義務。夫妻離婚后,不改變孩子與父母的血緣關系,也不因此減少父母對孩子的撫養義務,探視權從某種程度講也是為了保障離異家庭的孩子,盡量較少孩子的因父母離婚所帶來的傷害。如果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卻有證據證明另一方有確實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事由的,并經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卻屬不利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請法院暫時中止其探望權。但這并不代表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義務的免除,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更加具體規定了:“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這說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