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述:
2010年大學畢業的小張與來寧在飯店打工的小王相識,并逐漸發展成同居關系。2012年夏天小王誕下一男孩。小張告訴自己父母后,遭到父母的堅決反對,表示可以代其撫養小孩,但是不允許結婚。小王得知后非常憤怒,將孩子送到老家藏匿。小張父母非常想念孫子,要求直接撫養。遭到拒絕后要求行使探視權。
法理分析:
在中國隔代親是非常普遍的現象,作為爺爺奶奶探望自己的孫子女也是再自然不過的事情。但是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只有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爺爺奶奶沒有要求探視的權利。由此可以推斷出同居關系解除后,爺爺奶奶也沒有要求探視孫子女的權利。
雖然在實踐中,不少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人員認為法律沒有明確禁止即使允許,應當賦予祖父母探視孫子女的權利。但是囿于我國法律的現實規定和避免給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生活帶來困擾,法院都不會支持這樣的探視權利。
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雙方應當充分的協商,妥善解決相關事宜,以免給孩子生活和心理造成創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