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民政部發布的《2014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2014年全國共依法辦理離婚登記363.7萬對。其中,北京以5.5萬余對“領跑”全國各大城市。持續增長的離婚率使得探望權糾紛案件也呈遞增狀態。離婚后如何更好地與孩子相處,父母如何更好地行使探望權,這不僅是一個社會話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整理了一些由探望權糾紛引發的案例,希望能引發讀者的相關思考。
不給付撫養費不能成為拒絕對方探望的理由
王某(男)與高某(女)原系夫妻關系,2012年9月,兩人因感情糾紛協議離婚,婚生女小王由母親高某撫養,父親王某每月給付小王生活費1000元。并約定父親王某于每周五下午5點將小王接到自己住處,周六下午5點將小王送回母親高某住處。2014年9月,王某到法院起訴高某,他訴稱自從2014年5月自己如約正常探望小王后,高某就再也沒有讓自己探望過小王,現要求每周五下午5點至周六下午五點仍為探望時間。庭審中,高某承認自己最近確實沒有讓王某探望小王,理由是王某近幾個月都沒有按約定給付小王生活費。
法官說法:撫養費糾紛是引起探望權糾紛的一個常見原因,在這里法官提醒大家,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王某作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女兒小王的權利。至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撫養費糾紛可另行解決,但不能成為阻止王某探望女兒的理由。最終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行使探望權應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為度
陳某(男)與李某(女)原系夫妻關系,2013年9月雙方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小陳由父親撫養。同時,法院對探望權進行處理,判定母親李某每月的最后一個星期日上午9時至12時在小陳居住地,由父親陳某陪同探望小陳。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曾于2013年12月起多次申請執行,均在法院監督下對其子小陳進行探望。但小陳對其母前來探望態度非常冷淡,并向法院提出終止探望權的申請,表示其不愿再接受母親李某的探望,監護人陳某也提出申請,認為李某的探望影響了小陳的生活和學習,請求法院中止李某對小陳的探望權。陳某列出小陳患有哮喘,而李某探望時經常吸煙對小陳健康不利等事實,并提交包括小陳的病歷在內的一系列證據。庭審中,李某也承認自己時常在小陳面前抽煙。
法官說法:探望權是探望權人的民事權利,但探望權的實現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李某在行使探望權時,未充分考慮小陳的身體狀況,有抽煙等不當行為。且被探望人小陳已年滿10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對李某的探望明確表示不愿接受,該表示可能源于多種因素的影響,但確實出于其自身的意思表示。根據婚姻法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如繼續強制履行李某的探望權,強制小陳接受探望,將無益于作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故暫中止執行原判決書。
直接撫養子女方應協助并保障另一方探望權的順利行使
2015年2月,蔣某(男)與吳某(女)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二人約定婚生子小蔣由母親吳某撫養,并約定每月的第二、四周的周六上午10點至下午5點為父親蔣某的探望時間,但未對探望地點作出約定。離婚后,每當到了約定的探望時間,蔣某就積極安排與小蔣的探望事宜,但吳某多次以小蔣在外地親戚家或外地朋友家搪塞蔣某,阻止蔣某與小蔣見面。多次協商未果后,蔣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決探望地點為吳某家。
法官說法:《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法院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關愛不僅在于養育,更在于陪伴。對未成年子女的精神關愛是父母撫養子女的重要內容之一,在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學習的前提下,給予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在適當時間、以適當方式與子女進行當面溝通、交流的機會,使父母離異的未成年人仍然能夠獲得來自雙親的關愛,這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獲得情感滿足的關鍵,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協助并保證另一方探望權的順利行使。綜上,法院支持了蔣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感言:
蕭伯納曾說,“家是世界上唯一隱藏人類缺點與失敗的地方,它同時隱藏著甜蜜的愛。”盡管在這世上存在很多種感情,但不能否認的是,父母與子女的親情是這其中最為重要的一環。作為一名法官,每次在接觸此類案的時候,看到孩子們因種種原因受到傷害,都感到十分痛心。在這里,于法于理,我們也想提醒大家,為人父母,即使有一天因為種種原因,家長們決定要分開了,也應本著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處理探望權糾紛,在確保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穩定的生活條件的前提下,要同時兼顧雙方與子女的感情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