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國婚姻法中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根據《婚姻法》第36條、第38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至26條的相關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離婚而解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利是平等的,子女隨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對子女撫養形式的變化,并不影響父母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讓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義務。對不履行義務的,相對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和裁定后,當事人拒不執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對拒不執行協助的個人和單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據此,您前妻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你申請強制執行后,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不能對探望行為本身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