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未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不探視孩子,另一方是否能讓其強制探視?最近,廣州從化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前妻要求前夫定期探望孩子,法官解釋目前法律沒法對怠于履行探望行為的父親或母親進行強制執行。
2005年,27歲的阿明(化名)、25歲的阿紅(化名)結婚,2008年生下女兒小珠(化名)。此后,阿明、阿紅經常因瑣事爭吵,激烈程度已經嚴重影響雙方各自工作、生活。2009年,雙方協議離婚,小珠與父親阿明一起生活,阿紅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并且可以每兩周探望一次。
小珠跟隨父親阿明生活三年之后,阿明的母親病重,前后8次住院,花費近20萬元。阿明認為自己從經濟上、精神上無法盡全力照顧女兒,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經法院調解,2012年開始,小珠由母親阿紅撫養,阿明每月支付800元撫養費,每兩周可探望一次。
隨著小珠上學及生活開支不斷加大,阿紅認為阿明怠于行使探望權,2012年至2015年三年多時間只探望女兒兩次,一次是在醫院與她商量是否為女兒的眼睛做激光手術,一次是在商場陪女兒逛了兩小時書店。阿紅認為,阿明的冷漠、疏遠不利于女兒小珠的健康成長。今年5月,阿紅以女兒的名義起訴至廣州從化法院,要求阿明每年需增加支付撫養費,并且定期對小珠進行探視,充分了解女兒的生活、學習狀況。
阿明答辯稱,他本來是想探望女兒小珠,但雙方經常因為探視產生更激烈矛盾,反而更不利于女兒的健康成長。從化法院的法官向阿紅闡釋有關探望權的法律規定,阿紅最終撤回訴訟請求。
法官解釋,根據目前法律,只能對阻撓探望的撫養權人進行強制執行,而不能對非撫養權人,即怠于履行探望行為的父親或母親進行強制執行。但《婚姻法》規定,不管父母雙方是否離婚,均應當承擔起撫養、教育孩子的義務。“探望”是否應作為離異子女教育方式的一種,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點評
單親孩子被探望權需法律保障
南京一女孩在小學時父母離異,之后兩年父親沒看望她一次,女孩向法院起訴要求父親每周定期看望自己。最終,南京鼓樓法院判決其父每年要與女兒見面四次。此次判決等于在司法實踐上明確探望子女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給同類案提供可參照借鑒的判例。
但是,類似案件判定之后,執行過程往往面臨系列現實障礙。如果做不到定期探望,法院難以進行強制性約束。按廣州中院法官說法,此類案件判決有一半執行不了。
保證未成年子女“被探望權”需要更完備法律支撐,既要明確權利主體,尊重孩子意愿,更要注重司法運用,改變未成年子女在法律關系中的被動地位,賦予其維權乃至訴訟的機制渠道,由調解機構、法院等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父母采取提醒、告誡直至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