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
起訴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不予受理的情形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或者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但是被告起訴的除外
出庭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如果是離婚案件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要求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作離婚判決書
二審 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訴訟終結 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終結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