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女方顧某與錢某登記結婚,同年10月生了兒子。2010年4月,倆人因感情徹底破裂協議離了婚。雙方約定,兒子隨顧某生活,由錢某負擔撫養費每月300元,錢某可隨時探望兒子,且每周可帶回家居住兩天。
然而,離婚后顧某卻變卦了,一直阻撓錢某探望兒子。無奈之下,錢某將顧某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顧某協助其探望兒子,探望方式為每周六上午至每周日下午兩天隨錢某生活,由錢某負責接送,顧某協助。
顧某辯稱,錢某沒有支付撫養費,而且已再婚并生育了子女,兒子周末隨錢某共同生活得不到悉心照顧,因此不愿意按約定協助錢某行使探望權。
近日,本案經法官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協議,自2014年8月起錢某每月可與兒子生活兩天,由錢某負責接送,顧某予以協助。
法官點評
探望權的行使,不僅可以滿足錢某對兒子關心、撫養和教育的情感需要,還有利于年幼兒子的身心健康。因此,作為離婚雙方的錢某和顧某,均應從保護婚生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友好理智地行使或協助行使探望權。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可見,探望權是法定權利,另一方沒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剝奪,顧某不得以錢某不支付撫養費等理由加以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