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集區高岳某村的肖強與方琳于2010年4月通過訴訟程序離婚,判決兒子隨男方肖強生活,方琳按每月200元支付撫養費,可以在每周六探望兒子,但判決下來后前夫卻一直不讓方琳探望孩子。近日,方琳咨詢司法部門自己可否以此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
對此,杜集區司法局工作人員解答:“《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給付撫養費是沒有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法定義務,這一義務的承擔既不附任何條件,也不被任何因素所免除。《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由于法院已經在離婚時就方琳的探望權問題作出過判決,方琳可以在支付撫養費的同時,申請法院執行探望權。(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