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津縣劉營伍鄉商莊村村民孫某現年32歲,前年因夫妻感情不和與丈夫宋某經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婚生女隨宋某生活,孫某每月可探視女兒三天。但是,離婚的孫某每次看望女兒時,宋某總以種種理由阻撓、推諉孫某行使探視權,為此雙方多次發生爭執。前幾天,雙方為此事還差點大動干戈。
孫某在迷茫中來到寧津白云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律師劉彩霞了解情況后,向他解釋了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由此可見,當雙方就子女的探望權達成協議或人民法院關于探望權的判決生效以后,當事人一方特別是享有直接撫養權和監護權的父母一方,無故拒絕對方探望子女或故意設置障礙阻撓對方探望子女時,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并保護其探望權的正常行使。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本案中,孫某如不能和前夫宋某就女兒探望權協商成功,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并保護其探望權的正常行使。
聽了劉彩霞律師的講解后,孫某終于長舒了一口氣,說:“原來法律規定了我們享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回去后我就和孩子的爸爸協商看看能不能達成探望的協議,如果不行我就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