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探望權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權利。那么,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如何行使?
一、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如何行使?
《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的實現可以由父母協商和約定,也可以由法院判決。
在行使探望權時,時間和地點可以由父母雙方協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一般探望到子女成年。子女成年后,自己可以決定探望的時間和地點。
二、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實現方式有幾種?
目前離婚后孩子的探視實現的方式中,一種是時間短、比較靈活的探望性探視;一種是逗留式的,一般時間較長,時間和地點都可以由父母約定或法院判決來規定。
三、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在什么情況下可中止?
有關探望中止的規定: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在實施子女探望權過程當中,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比如探望權人(不帶孩子的一方)有吸毒、賭博、酗酒、家庭暴力等惡習,患有嚴重的傳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利用探望機會讓自己的孩子藏匿起來,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子女探望權。
以上是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如何行使的全面解答,夫妻離婚后,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協助非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行使探視權的義務,同時,探望權的行使不得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