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探視權執行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執行,由于其執行標的的特殊性、執行內容的長期性等因素,導致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一些困難。因此,在此類案件的執行過程中應注意以下的問題:
首先,在執行時,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傳工作貫穿始終,切實做好疏導教育工作。法院在執行此類案件時,要做過細的疏導教育工作,使當事人認識到子女和父母的關系不因父母的關系不因父母的離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阻礙、拒絕對方行使探視權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同時探視權的實現也是保證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當事人能夠為子女的健康成長創造適宜的氛圍,主動履行協助義務,從而使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其次,慎重適用強制措施。法院在執行這類案件中以說服教育做思想工作為主,但對那些經常無故阻撓刁難甚至隱匿子女、拒絕對方行使探視權的人,也可以適當采取強制措施。如拒不配合也會受到妨礙民事訴訟的訓誡、罰款、拘留等懲罰,甚至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以確保這類案件的執行。但如果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予以拘留或刑事處罰,必然不利于子女的最大利益,所以應當慎用。
再次,如果是子女拒絕探視,應區別情況對待。探視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法院根據子女的年齡和鑒別能力,正確判斷子女拒絕探視的原因,看子女能否獨立地作出拒絕父母一方探視的意思表示,究竟是子女自己不愿意接受探視還是受直接撫養一方的挑唆而不愿意接受探視,如子女年齡較大,有判斷能力,不愿意接受探視,就不能強制執行;如系后一種情況,可根據情節是否嚴重對直接撫養的一方采取批評教育甚至是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勒令其改正錯誤行為,說服子女同意探視。
要從根本上解決探視權案件的強制執行問題,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加大普法力度;另一方面在司法實踐中要不斷摸索和積累經驗,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對策和方法。
l.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注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探視權糾紛之所以成訟,說明在處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沒有完全化解。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要把握好當事人的思想脈絡,采取多種形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使當事人認識到夫妻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各種矛盾,離婚是一種消除婚姻痛苦的重要途徑,正確對待離婚這一正常的社會現象,以減少因矛盾化解不了而產生的探視權糾紛。
2.切實注意探視權案件裁判文書的可操作性。人民法院在處理探視權案件時,要著眼于案件的執行,要結合當事人雙方的具體情況,對一方探視子女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問題要做出合理的處理意見,而且在表述上要詳盡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執行。同時,要盡量用調解方式,使雙方當事人在探視問題上自愿達成協議,有利于案件的執行。
3.在執行時,要切實做好疏導教育工作。探視權案件是夫妻離婚后,矛盾延續的產物,因此,在執行探視權案件時,如果采用的方法不當,就會進一步加劇矛盾,這樣也不利于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執行時,要做好疏導教育工作,使當事人認識到夫妻離婚后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探視權是保證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而拒絕或阻礙對方探視子女只會貽害下一代,使當事人能夠從保護子女身心健康出發,摒棄前嫌,為子女的健康成長創造適宜的生活氛圍,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到過多的影響,從而使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4.要與當事人的父母、親屬、朋友配合,共同做好執行工作。從司法實踐來看,當事人的父母、親屬、朋友與當事人關系密切,有的還與當事人共同生活在一起,他們對當事人最為了解,由他們出面做工作,當事人也容易接受,問題也容易解決。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時,要動員當事人的父母、親屬、朋友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從而有利于案件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