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中止探望權的條件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實踐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為:
1、探望權人對子女有侵權或者犯罪行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3、探望權人有吸毒、酗酒等行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4、探望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中止探望權的條件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實踐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為:
1、探望權人對子女有侵權或者犯罪行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3、探望權人有吸毒、酗酒等行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4、探望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