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望權的概念
夫妻雙方離婚后,不與子女生活的父或母,按照規定的要求看望不與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權利。
二、立法目的
原婚姻法沒有規定探望權,在現實生活中,有一些離婚之后的夫妻,因雙方關系惡化,撫養子女一方就以不準另一方探望子女作為懲罰對方的手段。事實上,這種做法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了防止此類事情的發生,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探望制度。該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三、父母子女的關系,不因夫妻雙方離婚而解除。
夫妻雙方雖因離婚而成為陌路人,但是子女與父母之間的關系是不變的。如果一方阻止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另一方可以起訴另一方要求行使探望權。不能因為沒有直接撫養子女就剝奪其探望子女的權利。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愛,只有一方的愛是不完整的愛,另一方的探望能將因夫妻離異對子女所造成的傷害大大減少。撫養子女一方應與另一方協商,允許對方在適當的時間會見子女,并要為其會見提供適當的便利條件。至于會見的次數、地點、會見時間的長短一般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四、探望權的中止
新《婚姻法》還規定了探望權中止制度,就是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撫養子女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權。如嚴重危及子女的健康安全等,撫養子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是否中止探望權。但是,當這些不利因素消失之后,探望權應當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