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豐市法院審理了一起探視權糾紛案,離婚雙方協議由一方放棄探視兒子權利,因該民事行為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被法院判決無效。
張某與李某原系夫妻關系,因感情破裂于2003年12月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5歲)由李某撫養,張某每月給付撫養費120元。以后,由于張某未按時給付兒子撫養費,李某遂拒絕張某探視兒子。2004年7月,雙方達成張某不承擔兒子撫養費,也不得提出探望兒子的要求的協議。之后,雙方按協議履行。2005年春節,張某思兒子心切,要求探望兒子,遭到李某拒絕,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探望兒子的權利。李某辯稱:離婚后雙方明確商定,張某不給付兒子的撫養費,也自愿放棄探視兒子的權利。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與義務,雙方所生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享有探望的權利。李某與張某離婚后,雖然張某在協議中放棄了探望兒子的要求,但該協議內容涉及身份關系,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應視為無效民事行為。現張某要求探視兒子,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法可予支持。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和《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張某可以在每月的雙休日(星期六、星期日)探望兒子,李某應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