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離婚即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訴,經法院調解達成離婚協議并向雙方送達離婚調解書;或由法院依法判決并送達判決書,從而解除婚姻關系。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具體而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訴訟離婚的標準主要是夫妻之間的感情已破裂,根據你的情況,你們的感情應該沒有完全破裂,起訴到法院,你丈夫也不同意離婚的話,一般第一次起訴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相關訴訟離婚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