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往往在撫養權與探望子女方面發生糾紛,按照法律規定,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劉女士與前夫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但離婚協議上只說明孩子歸男方撫養,沒有具體注明女方探望孩子的時間,劉女士在探望孩子時受到了前夫的阻礙,她不知自己能否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對孩子的探望權。
根據法律規定,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對子女的探望權,但前提是要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采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有探望權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但強制執行的對象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