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探望權的行使如何實現,首先應該明確探望權的主體、然后認探望權的程序、再確定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最后實現探望權的保障。
(1)明確探望權的主體。
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不與子女生活在一起并與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的父母。由此可見,父母行使探望權是有條件的:首先,必須是已離婚,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其次,必須是與子女保持著父母子女關系的父母。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可以推知,行使探望權的父母包括: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生父母(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養父母、已與子女形成撫養關系并在離婚后愿繼續提供撫養費的繼父母。
(2)確認探望權的程序。
如果當事人協議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時,應同時對離婚后探望子女的時間、方式等達成協議。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當事人是否對探望子女達成了協議,即協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是通過訴訟離婚,在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的情況下,離婚協議中應有探望子女的條款,其內容必須合法;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做出具體的判決。總之,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問題,應先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再由人民法院做出具體的判決。
(3)行使探望權的方式。
新婚姻法對此沒有具體規定,從實踐看,探望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短期探望,又稱探望性探視,是指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定期看望子女一次;一種是較長期探望,又稱逗留性探望,是指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將子女接去與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在一般情況下,父母也可能同時采用短期探望和長期探望兩種方式。具體采取哪種方式,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再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
(4)實現探望權的保障。
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權的行使僅有探望權一方的努力,并不一定能夠完全實現;如果與子女生活的一方干涉,則不一定能夠很好實現。只有在一方行使探望權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積極協助,探望權才能真正的、完全的得以實現。由此可見,“另一方的協助”,是探望權實現的一個基本保障。行使探望權不僅是權利,也是義務;協助行使探望權也是義務,如果有探望權的一方不行使這一權利或者是另一方阻撓其行使這一權利,都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也都是對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的一種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