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探望權。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的,當事人可以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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