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媽媽想探望與父親一起生活的孩子,可孩子不愿與媽媽呆在一起。媽媽為此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沒想到漢陽區法院的法官們也為這事犯難——該不該強制執行呢?
漢陽區法院有關人士昨日介紹,2002年許某夫婦離婚后,5歲的小強(化名)隨爸爸生活,媽媽享有,每月最后一周末由媽媽接過去住。可是小強隨父生活后,漸漸對媽媽產生了厭惡情緒,拒絕媽媽的探望。媽媽探子心切,于今年2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多次派法官阿姨上門“做”小強的工作,發現爸爸確實是愿意協助的。可是,小家伙就是不愿接受媽媽探望。
為此,法院組織了法官進行討論,一方認為,按照《》規定,探望權是法律賦予父或母的一種權利,應由國家的強制力保障實施。另一方稱,《婚姻法》同時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所以,應該中止探望權。
目前,雙方就此還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有人建議,小強的母親可主動想些辦法緩和與兒子的關系,這一難題或許可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