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男與乙女為夫妻,2007年11月30日經A區法院判決離婚,上訴期內甲又上訴至B中級法院,經B中級法院調解,甲乙離婚。調解書內容有:1、甲乙自愿達成協議離婚。2,子女丙由乙撫養,甲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至丙18周歲止。每月最后一個星期日甲有權接丙,晚5點送回3,部分及其他略。
數月后甲去探望丙,因丙(2周歲)不肯走而遷怒于乙,繼而大打出手,丙受到驚嚇,大小便不能控制,醫生診斷為驚嚇過度導致行為退縮。現乙欲向法院申請中止甲對丙的,問應該向哪個法院提出申請或是訴請?
一、中止探望權為執行中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是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在執行中的問題嗎?若是,應該向哪個法院提出中止執行的申請呢?依據民訴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本案中被執行標的不是財產,以此推理不應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進而可以推理應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所在法院受理。不知以上推理是否成立?
二、中止探望權為一個新訴?
若是新訴訟,那原告應當向哪個法院提出訴請呢?是原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法院?若其是中級人民法院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離婚判決、調解水中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法院是否受理呢?若受理應向哪個法院起訴?依據民訴法規定應為被告所在地法院,不知是否成立?
三、中止探望權是否應由作出原生效判決或調解的法院裁定?
若由作出原生效判決或調解的法院裁定,但是,作出原生效判決或調解的法院為中院的呢?由中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