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夫妻二人戶籍不在同一個地方,往往又分居兩地,原告又不愿意到被告所在地起訴離婚,原因是;路太遠,花錢多,時間太長,被告在當地可能還有關系,擔心離婚離不掉等等。想盡千方百計要在自己的地方起訴離婚,那么,有什么辦法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離婚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8次會議討論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和意見
1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3、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4、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5、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1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準確判斷涉及當事人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案件的管轄權時,需要注意兩點:(1)如果只有被告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不論被告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是否超過一年,均有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2)如果雙方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 則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轄;(3)如果被告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地法院管轄;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只有被告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不論被告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是否超過一年,均有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但是開庭要到監獄或勞教所里面去進行,其他兩種情況也是一樣的。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離婚的訴訟;往往法院要求原告方要提供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證明材料,例如居委會或村委會的證明,被告父母的證明及相當于此類證明材料,如果是雙方自愿離婚但又要在法院進行離婚的,本來是原告提起的離婚訴訟,本應該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了達到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目的,因為是雙方自愿離婚,所以可以采取臨時變換原被告角色,同樣可以達到原告所在地法院立案管轄的目的。